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7月16日訊 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膠州市法院獲悉,該法院適用《民法典》關于處理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的相關規定,順利審結了一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某草莓種植合作社種植了多個大棚,并發展為游覽采摘園。被告某建設公司于今年春天在靠近原告草莓大棚附近修建道路。因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采取除塵降塵措施,導致粉塵隨風飄入草莓大棚,致使大棚內的草莓因揚塵污染而絕收,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因協商未果,原告方與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查明該糾紛發生在草莓采摘旺季,原告因草莓絕收而無法正常對外經營,為了趕上后續作物的栽種時節和下一季采摘,原告清除被污染的草莓后,重新進行了補種,導致環境污染的現場已無法實際查明,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難以實際確認;被告建設公司認為施工場地距離草莓大棚尚有50多米的距離,不可能因施工產生的揚塵導致草莓絕產,并要求對施工行為與草莓絕產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于是,原被告雙方均申請司法鑒定,雙方爭議也僵持不下。承辦法官遂向相關專業機構進行了咨詢,經咨詢后得知,即使要進行專業司法鑒定,原被告雙方不僅面臨評估費用過高的現實難題,還有可能面臨支付費用也無法做出具體鑒定結論的風險。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和一旦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之后可能產生的訴訟風險,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解讀了《民法典》關于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講明案件如果進行司法鑒定存在訴訟成本過高,且鑒定結果不可預料的風險。經承辦法官多次上門調解后,終于促使雙方當事人找到了利益平衡點,雙方互諒互讓、握手言和,被告建設公司當庭賠付原告草莓種植合作社損失2萬余元,該起糾紛得以案結事了。
法官釋法:
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件,《民法典》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本案中,被告某建設施工企業作為侵權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不考慮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禁止性規定,只要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而被告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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