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8日訊 近日,青島公安、法院、檢察院3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涉眾型非法集資案件有關訴訟證據運用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到的集資參與人提交的自述報案材料,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制作同樣詢問內容的筆錄材料,集資參與人自述報案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
據了解,為依法辦理涉眾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案件,提高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最大限度的追贓挽損,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青島市公安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于8月3日聯合印發以上《意見》。該《意見》在集資參與人自述報案材料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問題中要求,集資參與人自述報案材料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個人基本情況:報案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政治面貌、戶籍地及現住地,聯系電話。
(二)投資信息來源及渠道(電話/街頭宣傳/親友推薦/網絡/報紙/其他)如有與投資宣傳相關的書證、電子證據(微信、QQ等聊天記錄)、視頻等證據材料,在報案時一并提供。電子證據(微信、QQ等聊天記錄)需要提供截屏圖片或交公安機關進行電子數據提取。
(三)公司對外宣傳情況(宣傳方式、宣傳對象、宣傳內容、項目收益等)。
(四)投資項目(理財產品/P2P出借/私募/外匯/文物收藏等)。
(五)投資方式(線下簽約方式/線上網絡平臺或手機APP),線下簽約要講明所投資公司名稱及簽約地址,線上投資要講明平臺名稱,線上和線下都參與的可一并說明,如有與支付投資、收取收益相關的合同、收付款憑證、銀行交易流水、書證、電子證據(支付寶、微信支付)等證據材料,在報案時一并提供。收付款的電子證據需要提供截屏圖片或交公安機關進行電子數據提取。
(六)投資次數、投資金額(要講明每一筆投資的投資日期、投資數額),投資獲利和投資本金損失情況。
(七)投資打款方式(現金/轉賬,交款賬戶、收返利賬戶、收投資款賬戶)。
(八)公司業務人員情況(公司負責人/總經理、業務主管/業務經理、業務人員),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信息、聯系方式、面貌特征等情況。特別要詳細說明負責與投資人聯系業務人員的情況,如果有多次投資,是否由不同業務人員聯系。
(九)投資過程中了解的其他投資人的投資情況。
(十)投資過程中了解的涉嫌非法集資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財產情況及去向。
(十一)陳述材料分多頁的,要在每頁簽字捺指印,最后頁要有落款日期。
據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往警方在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刑事犯罪案件的取證環節中,需依法詢問受害人并制作統一制式的筆錄材料,這一過程會耗費辦案民警和當事人大量精力。此文件的出臺,進一步簡化了受害人的報案程序和辦案機關的受案程序,大大減少了證據固定的成本,將能有效提高辦案和追贓挽損的效率。目前,這一做法在全省尚屬首創。(青報全媒體記者 余博 通訊員 青公宣)
責任編輯:榮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