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10日訊 近日,國務院原則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方案》(下稱《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公司型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
《工作方案》提出:“在試點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鼓勵長期投資,個人股東從該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條件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確定。”這意味著,個人股東投資公司型創投基金,在基金環節將不再承擔任何稅負,實現了與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的稅制公平。
一直以來,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式上,考慮到稅負因素,公司型基金一直是劣勢于合伙型基金的。因為根據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公司賺取所得需要在公司層面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分配給個人需要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即存在同樣一筆所得既在公司層面繳納所得稅,又在個人層面繳納所得稅,經濟性重復征稅導致個人實際稅負高達40%。
同樣,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合伙企業不是所得稅納稅人,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直接由合伙人繳納所得稅。因此,創業投資基金采用合伙企業形式可有效避免經濟性重復征稅問題。所以,目前在中基協備案的PE投資基金大部分都是以有限合伙企業形式存在的。
對此,一位創投機構合伙人表示,與補貼相比,稅收減免對支持創投基金的效果更加明顯,對企業的扶持力度也更大。
目前新政策只在北京中關村開始試點,但試點成熟后有望推向全國,這對個人投資者投資公司型基金是一個重大利好。(青報全媒體記者 景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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