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9日訊 由公益訴訟檢察研究基地、青島律師學院主辦,青島大學公益訴訟研究中心承辦的新一期“新法學”沙龍,日前在青島大學舉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市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青島律協生態保護與能源委員會以及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法規和執法監督處、青島大學法學院有關負責人。研討會由青島大學法學院院長、青島律師學院院長蔡穎雯教授主持。

《民法典》第1232 條規定了生態環境侵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如何最大程度地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功能成為當務之急。與會專家堅持問題導向,結合民法典、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法,從民法、環境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等多個角度對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懲罰性賠償金基數及倍數的確定、履行順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的銜接配合等問題展開深入的探討。
與會專家在“碰撞”中達成以下共識:第一,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也包括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及檢察院,既包括私益訴訟也包括公益訴訟。第二,從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家規定的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但未主張懲罰性賠償或者在磋商程序中未考慮懲罰性賠償時,應當賦予檢察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單獨提起公益訟訴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第三,對《民法典》第1232條“故意”及“嚴重后果”的具體認定情形應當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生態環境部門的實踐進行類型化規定。第四,《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請求賠償的損失和費用的范圍,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的基數可否包含費用應當明確。若未造成損失但主觀惡性嚴重,權利人能否請求懲罰性賠償,法院可否采取虛擬方式計算懲罰性賠償額的基數也應明確。
本次研討會形成《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適時為立法支持、政策咨詢、決策參考提供法律服務,為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青島大學“新法學”沙龍始終注重與法院、檢察院、律所等實務部門的聯系,通過提供立法支持、政策咨詢、決策參考等法律服務,積極發揮服務社會、服務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的作用。通過將知識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努力推動實務部門和法學院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建設、研究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合作,促進理論與實務的深度融合。(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記者 戴謙)
責任編輯:楊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