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26日訊 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事關民生福祉和經濟社會發展。2002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青島市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對于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飲用水水源保護面臨著諸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對法規進行修改完善。
8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26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主任張桂芹對《條例》的內容進行了解讀。《條例》待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村飲水安全增加保障,保護區內禁止行為更具體
市人大常委會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立法中,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嚴守上位法禁止性規定的底線,結合實際增加實施性條款,促進上位法在本地的貫徹執行,織密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安全網”。
堅持城鄉統籌,將通過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都納入《條例》規范范圍。調研發現,我市尚有2000多個村莊采用單村供水模式,村均供水人口不足1000人。《條例》明確界定了飲用水水源和集中式、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概念,將供水人口不足1000人的公共供水水源也納入保護范圍,將為農村飲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優化飲用水源的規劃配置。《條例》確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名錄,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的劃定程序等予以明確,并要求區(市)政府要設置明確的保護標志和設施,為水源保護明確邊界、奠定基礎。
堅持嚴格保護,細化保護措施。《條例》采用層層遞進的方式,分類確定了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和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的規定更加具體、細致,如細化了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增加了部分規定,如準保護區和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所或者轉運場所;禁止從事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采活動;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等。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危險化學品倉庫;禁止使用農藥;禁止從事農家樂、賓館、酒店等經營性餐飲活動;禁止圍網養殖、網箱養殖、投餌養殖等。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向水體傾倒、排放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物質。同時,對保護區內允許的養殖、種植、旅游等活動,《條例》也明確了相應要求。
細化部門保護監督職責,規定鎮街村居協助義務
飲用水水源保護,涉及多級、多個部門職責,為明確責任、強化協同管理,《條例》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作了具體要求。
強化政府責任。《條例》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國家法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環境保護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明確部門職責。《條例》細化了生態環境、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園林和林業等部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并且規定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保護職責和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
加強監督管理。根據《條例》,各相關部門應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安全評估和環境狀況評估,開展巡查、管護,完善監測信息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編制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理措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定期演練等。
鼓勵社會監督舉報,統籌好保護區的經濟發展
飲用水水源保護離不開社會力量的參與。《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資源節約宣傳教育,并規定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資源節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工作。明確了社會公眾對污染、損害飲用水水源和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的權利。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渠道,對于接到的舉報及時組織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在嚴格各項保護措施的同時,還要統籌水源保護地區的經濟發展。《條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布局,調整優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產業結構和布局,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安排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資金、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劉佳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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