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31日訊 市南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該院刑庭錢江團隊對曹某犯高空拋物罪一案作出生效判決。被告人曹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這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市南法院判處的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曹某在其住所內與其母親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其母離開后,曹某從北側廚房窗戶、北臥室窗戶先后將一個空的嶗山啤酒玻璃瓶、一個不銹鋼鍋及玻璃鍋蓋、一個不銹鋼燒水壺、一個手拉折疊式購物車以及一個卡通豬型儲錢罐扔出窗外,將常某停放在路邊車位上的汽車前擋風玻璃和前機蓋損壞。經青島市市南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汽車損失合計人民幣2410元。經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時曹某的精神狀態為雙相情感障礙,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曹某后被查獲,賠償了常某部分損失并取得常某諒解。
裁判結果: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案發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書面諒解,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曹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庭審中,被告人曹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當今社會,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甚至人身財產安全。2021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實施,“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此次修正案增設了高空拋物罪罪名,通過單獨設置法定刑加大了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處力度,也意味著高空拋物行為將面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本案的判決對高空拋物犯罪敲響了警鐘。每位公民都應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引以為戒,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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