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16日訊 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城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發布了嚴厲打擊涉銀行卡犯罪典型案件。
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危害經濟社會發展,令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電信網絡詐騙的贓款,往往通過一些“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進行流轉,難以追查和打擊。去年起,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部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出租銀行卡的違法犯罪行為。行動開展以來,城陽區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及下游犯罪保持高壓態勢,近日依法判決多起涉銀行卡犯罪案件。
【案例1】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到福建省將其使用自己身份證辦理的二張銀行卡非法出售給上線人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介紹他人在青島市城陽區辦理二張銀行卡,交付給上線人員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使用。經查,上述銀行卡涉及網絡詐騙資金40余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被傳喚到案。2021年5月7日,城陽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無論是本人的還是他人的,一旦被用作網絡犯罪贓款流轉,都屬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如果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屬于犯罪體系中最低層的售卡者,俗稱“卡農”,常見于在校學生、務工人員等群體。該群體往往通過犯罪分子張貼的小廣告等途徑獲取收卡信息,自己開辦銀行卡后出售以獲得微小利益。法官提醒: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均屬違法行為,大家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長期不使用的賬戶要及時注銷,切不可貪圖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從而觸犯法律。
【案例2】
2020年7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指使來某某等人召集他人辦理銀行卡、U盾并綁定電話卡,由趙某某統一收受并向外出售,來某某負責聯絡辦卡人員、收卡、驗卡、管理辦卡人員吃住等,共收購他人辦理的銀行卡25套,以人民幣18000元的價格對外出售。經查詢,上述銀行賬戶共計流入被詐騙金額人民幣120余萬元。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來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2021年5月7日,城陽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來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來某某在犯罪體系中,比案例1中的被告人王某某高一個層級,犯罪模式已經發展為有組織地募集大量低層“卡農”,收購銀行卡后販賣給上線犯罪分子,從而牟取高額非法利益。該部分人俗稱“卡商”,往往是多人有組織犯罪,分工明確,有人專門負責募集“卡農”,有人專門負責集中管理“卡農”吃住,有人專門帶領“卡農”前往辦理銀行卡,還有人專門負責聯系銷售銀行卡的渠道。這類犯罪分子,往往會大批量進行銀行卡買賣,造成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底層的“卡農”,雖然也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但判處刑罰一般要比“卡農”重。
【案例3】
2019年6月,被告人劉某某經人介紹認識李某,明知對方的行為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劉某某仍伙同他人提供大量銀行卡幫助李某用于轉賬、取現等,并按照取現資金的千分之一比例獲取非法利益。后大量詐騙贓款轉入劉某某等人提供、持有的銀行賬戶內,劉某某伙同他人取現后將所取現金交付給李某。案發后,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2021年6月10日,城陽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七千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劉某某除了出售、收購他人銀行卡外,還根據上線犯罪分子的指使,進行轉賬、收款、取現等行為,其在犯罪體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經遠遠超出幫助犯的范疇,具有明顯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該罪名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七年,遠遠重于案例1和案例2中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另外,如果實施上述行為的犯罪分子與其上線犯罪分子進一步勾連,具備了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的故意,則有可能構成電信網絡詐騙的共同犯罪,將視其參與的詐騙數額進行定罪,最高刑可判處無期徒刑。(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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