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9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走私化妝品案件,對通過機場免稅店采購商品后再銷售牟利的兩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主犯王某獲刑十年。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在淘寶網開設店鋪銷售化妝品等。2016年至2020年間,王某、徐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與陳某某、周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通謀,由陳某某等人在機場免稅店采購化妝品等貨物,在未向海關申報的情況下,通過機場工作人員通道等方式偷運出海關監管區,再經快遞寄送、當面交接等方式將采購的貨物交付王某、徐某某,由二人在淘寶店鋪銷售牟利;王某通過銀行、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陳某某等人支付貨款及好處費。
其間,王某、徐某某多次自行出入境,在機場免稅店或線上免稅店采購化妝品及其他物品,選走無申報通道攜帶入境或交由陳某某偷運出海關監管區。其中,王某主要負責聯系陳某某等人、傳遞訂單、支付貨款等,徐某某主要負責接收清點、寄送貨物、維護淘寶店鋪經營等。
2021年1月13日,偵查機關接線索后至王某、徐某某住處抓獲二人,同時查獲并扣押銷售單、電腦、手機、U盤等物品。經海關計核,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妝品等貨物、物品應繳稅額共計425萬余元。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經與他人通謀,采用在機場免稅店采購、不向海關申報偷運出海關監管區或選走無申報通道等方式走私涉案化妝品等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徐某某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上海三中院介紹,本案走私化妝品的偷逃稅額高達425萬余元,法律規定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同時考慮到兩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分別系主從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等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旅客免稅攜帶行李物品的額度一般不超過人民幣8000元,如果超量攜帶而未申報的,可能會被海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如果個人從免稅商店購買大批量免稅商品后再擅自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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