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7月14日訊 2020年7月13日,平度市司法局對轄區社區矯正對象丁某、楊某未經批準私自外出行為,分別發出了第1號、第2號《社區矯正訓誡決定書》。這是繼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正式實施以來,平度市司法局首次發出社區矯正訓誡書。


社區矯正對象丁某,因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經查,丁某于7月9日凌晨1時私自外出至濟寧探望姑媽,于當日20時返回。
社區矯正對象楊某,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經查,楊某于7月10日上午10時左右私自外出至萊州市夏邱鎮探望其母親,并到夏邱鎮送眼睫毛貨物,當天中午12時返回。
上述二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平度市司法局對二人作出了訓誡處罰的決定。
訓誡是《社區矯正法》出臺后,對社區矯正對象新增的一項處罰措施。相較于警告,訓誡主要適用于違法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行為,旨在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正,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區矯正工作教育幫扶的核心,能夠有效引導和規范社區矯正對象的行為,保障社區矯正活動順利有序開展。

法條鏈接
《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
第二十八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社區矯正法的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訓誡:
(一)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未超過五日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 情節輕微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
第三十五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十日的;
(三)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 情節較重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訓誡,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
(青報全媒體記者 陳勇 通訊員 趙佳男 攝影報道)
責任編輯: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