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5日訊 青島市檢察院今天上午舉行“懲治虛假訴訟,共筑社會誠信”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市檢察機關民事虛假訴訟監督舉措和典型案例。

據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部署安排,青島市檢察機關自2019年6月開展虛假訴訟領域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專項活動。兩年來,全市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要求,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牢固樹立精準監督等新理念,加強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協作配合,不斷完善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發現和追究機制,提升虛假訴訟監督的主動性、精準度和實效性,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促進了平安青島、法治青島建設。
據統計, 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全市檢察機關共發現民事虛假訴訟線索205件,受理審查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152件。其中,因虛假訴訟行為涉及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143件,共提出抗訴30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66件,法院已裁定再審103件,改判74件;因案件涉及虛假訴訟行為提出審判程序監督、執行監督檢察建議17件,法院已采納17件;發現并移送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線索1件1人,移送普通刑事犯罪線索6件12人。
在專項活動中,辦理了全省檢察機關首批涉黑惡勢力“套路貸”虛假訴訟民事監督案件、全省檢察機關首例司法確認領域虛假訴訟民事監督案件;1件案例被評為全省檢察機關虛假訴訟監督典型案例,1件典型案例入選《高檢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適用指引》;相關經驗做法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轉發推廣。
全市檢察機關民事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包括——
聚焦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以貫徹落實《民法典》為契機,不斷更新檢察辦案理念、優化監督方式,落實平等保護原則,重點關注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民事案件,當好民營經濟發展的“老娘舅”,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兩年來,共監督涉及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民事案件14件,共提出抗訴1件、再審檢察建議7件、檢察建議6件,法院再審已改判或采納檢察建議10件,為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5000余萬元,全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更優更實的檢察產品。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高度關注的民間借貸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虛假訴訟易發多發領域,開展精準監督、深度監督,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兩年來,共監督涉及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78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40件、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20件,分別占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總數的54.5%、28%、14%。通過監督,為人民群眾挽回經濟損失8000余萬元,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捍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以辦案為引領,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出發,在加大對虛假訴訟打擊力度的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傾向性、趨勢性問題,及時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企業的溝通協調,共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13件,堵塞管理漏洞,促進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如結合虛假訴訟領域多發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針對保險公司在抵御保險詐騙方面存在的風險防控和信息共享方面的漏洞,向相關保險公司制發檢察建議,結合辦案情況進行預防詐騙和風險防控的普法宣傳,助推保險行業系統治理,取得較好效果。
全市檢察機關民事虛假訴訟監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主動發現與相互移送并重,著力破解“線索發現難”。通過各種形式深入宣傳檢察機關虛假訴訟監督職能,落實能動司法檢察理念,堅持“一案多查”、以點帶面等工作法,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重點關注民事訴訟案件中庭審缺乏實質性對抗等9種情形,深挖關聯民事虛假訴訟案件線索,形成辦案規模效應。同時,聯合威海等五地檢察機關出臺《膠東五市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一體化協作意見》,威海、濰坊等地檢察機關向青島檢察機關移送虛假訴訟案件線索3件,受理審查后均提出監督意見。加強民事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以及同級檢察院之間的協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線索雙向移送、結果反饋、聯席會議等機制,專項活動以來共移送虛假訴訟線索51件,召開跨部門檢察官聯席會議11次。
挖掘潛力與借助外力并舉,著力破解“查證難”。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針對虛假訴訟案件線索逐一制定調查核實方案,綜合運用詢問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案外人、咨詢專家意見、對相關書證委托技術鑒定、查詢銀行開戶或交易記錄、工商登記和不動產登記記錄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證據,確保證據扎實。同時,強化檢察機關內設部門工作銜接,提前介入相關刑事案件,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及時固定涉及虛假民事裁判關鍵證據。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建立引導偵查、協助調查、證據轉化等機制,及時提供證據詢問提綱,聯系公安機關協助調查相關證據,將公安機關調取的證據轉化為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新的證據”運用。
上下一體化辦案與依法監督并行,著力破解“監督難”。市檢察院牽頭成立虛假訴訟監督專業化辦案團隊,出臺《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辦案指引(試行)》《民事檢察對下業務指導標準》,共專題調研5次、派員對下指導26次、調度情況12次,形成市檢察院以線索集中管理、辦案力量統一調配為基礎,基層檢察院發揮辦案主力軍作用的工作格局。同時,經調查核實,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裁定的,視情運用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對需要執行回轉的,及時向法院提出糾正違法檢察建議;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移送涉嫌刑事犯罪、職務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和背后的保護傘。
制度約束與跟蹤督促并進,著力破解“糾正難”。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會簽共同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規范文件,明確信息互通與協調查辦案模式,形成信息共享、聯網查詢、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等協作配合機制,持續攻堅虛假訴訟的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全市檢察機關建立或牽頭與相關部門聯合建立工作機制7項。今年,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出虛假訴訟類案檢察建議,市中級法院回函采納并出臺《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加強防范、制裁虛假訴訟的規定》。同時,市檢察院出臺《民事檢察監督案件跟蹤監督標準》,對提出的民事抗訴、再審檢察建議,安排專人與法院對接,推動依法及時啟動再審、執行回轉等程序,讓人民群眾共享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虛假訴訟監督典型案例——
案一:孫某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虛假訴訟監督案
本案系檢察機關辦理的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領域的虛假訴訟典型案例。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結合案外人舉報,深入調查核實,認定案涉調解協議系當事人惡意串通達成,法院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法院采納檢察建議撤銷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了案外人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孫某與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除購房協議,李某返還孫某購房款306萬元、支付違約金60萬元。雙方共同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孫某持該民事裁定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外人舉報案涉雙方偽造房屋買賣合同,通過虛假訴訟獲取法院民事裁定進而參與被執行財產分配,侵害其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查明涉案購房協議內容存在矛盾,協議存在兩個落款日期,兩個日期均與涉案房屋的抵押貸款時間和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存在不符之處,雙方存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履行民間借貸擔保的高度可能性。遂依法發出檢察建議,法院采納檢察建議,裁定撤銷該案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牢固樹立能動司法檢察理念,積極行使調查核實權,圍繞案涉購房協議內容矛盾之處深究細查、抽絲剝繭,最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法院采納檢察建議撤銷該案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維護了司法公正,也維護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了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
案二:張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套路貸”刑民交叉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查明出借人制造銀行流水造成案涉款項已全部借給借款人的假象,認定雙方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屬于虛假訴訟,最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審判決并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為當事人避免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
李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30萬元,后張某向李某銀行賬戶匯款30萬元,到賬后李某提取30萬元現金。李某主張收款后又按照張某要求將30萬元現金交付張某指定的收款人劉某,但張某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判決李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30萬元。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張某、劉某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中,發現案涉民事案件存在虛假訴訟可能,遂移送民事檢察部門辦理。民事檢察部門及時介入,結合公安機關對張某、劉某的訊問筆錄和銀行流水等證據,查明張某與李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30萬元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遂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最終,張某、劉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審判機關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撤銷了原審判決并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為李某避免經濟損失30萬元。
本案中,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強化工作銜接,健全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反饋等機制,確保第一時間對涉“套路貸”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對接,從中發現刑事犯罪背后的虛假訴訟民事案件線索。檢察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推動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檢察機關推進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案件線索同步發現、雙向移交、協同辦理的有效探索。
案三:蔡某某與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民事調解書的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查明雙方當事人相互串通侵害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屬于虛假訴訟,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并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罪線索。最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并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關當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移送審查起訴,為真正權利人避免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蔡某某與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蔡某某與某公司自愿解除廠房、場地轉讓合同,某公司給付蔡某某土地房產轉讓款862萬元、違約金300萬元。檢察機關在走訪時發現該案件線索,初步審查發現本案標的額較大,雙方當事人庭審調解時無對抗,案件立案第二天調解結案,有虛假訴訟可能,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經調查核實,發現案涉廠房、場地買賣合同是偽造的,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存在親戚關系;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李某并非公司員工,其沒有代理資格。最終認定該案系虛假訴訟,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并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某公司挽回經濟損失1100余萬元。同時,檢察機關發現相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目前該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本案中,檢察機關落實能動司法檢察理念,堅持重點審查與全面審查、對事監督與對人監督相結合,不僅全面審查民事調解案件是否構成虛假訴訟,還依法移送當事人涉嫌虛假訴訟刑事犯罪線索,進一步拓展了虛假訴訟監督的廣度和深度。加強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等協作配合,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促進誠信社會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白樹文)
責任編輯: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