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1月5日訊 今天,省教育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了《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從合同規范、收費規范、退費規范、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監管等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做了規范,其中首次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防范培訓“退費難”、“圈錢跑路”。
《辦法》中提到,預收費是指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超過3個月,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得超過60課時,續費的不得早于剩余20課時。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
校外培訓一般采用先付費后服務的消費模式,一旦發生培訓機構關停倒閉,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極有可能無法退回,自身利益將嚴重受損。此次我省首次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在駐地縣(市、區)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并自專用賬戶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托管預收費資金的銀行(以下簡稱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應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
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消撥同步”。培訓機構預收費進入專用賬戶后,即進入銀行托管狀態,培訓機構無法支配專用賬戶中的資金。只有當專用賬戶管理協議約定的幾節課程或某個時間段的課程授課完成后,托管銀行才能將已完成課程對應的費用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培訓機構可自由支配。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向托管銀行提供相關證明后,托管銀行應于當日至遲次日將相應資金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學員超過15個工作日未確認的,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于第16個工作日撥付資金。鼓勵利用信息技術實施“一課一消”模式。“一課一消”就是完成一次課程的授課,實時撥付一次資金。
經教育主管部門評估,對暫不能實行“消撥同步”的,設立過渡期,采用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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