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7日訊 近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1期)》。今年,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7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青島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魷魚仔(香辣味)”(兩批次)、西海岸新區楊風娟蔬菜店經營的“長豆角”、青島市百福源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1957 包裝飲用水”、欒傳武經營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王方華經營的“茄子”、嶗山區阿雪果蔬店經營的“茄子”。
一、青島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魷魚仔(香辣味)
2021年7月20日、9月13日,執法人員分別向青島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7月20日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發現檢驗報告(No:SC21411731094)載明的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對上述不合格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污染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對青島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95.83元;2.罰款100000.00元;3.沒收不合格的魷魚仔(香辣味)3.43千克。
青島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二、西海岸新區楊風娟蔬菜店經營的長豆角
2021年9月7日,執法人員向西海岸新區楊風娟蔬菜店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黃島區楊風娟蔬菜店免予處罰。
楊風娟蔬菜店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三、青島市百福源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1957 包裝飲用水”
經國家轉移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青島市百福源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1957 包裝飲用水”不合格。2021年9月13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當事人2021年7月1日生產,當事人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2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欒傳武經營的“普通白菜(小白菜)”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膠州市丁家莊果品蔬菜批發市場欒傳武經營的“普通白菜(小白菜)”不合格。2021年9月28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王方華經營的“茄子”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嶗山區麥島家園農貿市場王方華經營的“茄子”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六、嶗山區阿雪果蔬店經營的“茄子”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嶗山區麥島家園農貿市場嶗山區阿雪果蔬店經營的“茄子”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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