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趙向宇
日前,深圳市法院裁定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后的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債務人呼勇(化名)被豁免百余萬元欠款,成為熱點話題。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據了解,該案件當事人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教育培訓機構。受商場倒閉影響,培訓機構不得不關閉,導致其負債480余萬元。呼勇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自2013年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有機會得到經濟上的重生。”呼勇說。個人破產制度使債務人得到了重新做人的機會,但也有人擔心,正如一個硬幣有正反兩面,如果有人事先惡意借貸、揮霍浪費并通過個人破產逃避債務,債權人的利益該如何保證?個人破產是否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
《條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和和解三類程序,適用于不同情況的債務人。個人破產清算首案作出了回答:第一,任何一個自然人如果想要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獲得債務的免除,必須要經過法院的批準;第二,法院作出是否免責的裁定時,是必須要基于債務人的誠信狀況等事實材料來進行判斷的。

與此同時,破產制度還提供了破產撤銷權和無效行為制度,就是把債務人在破產前轉移的財產、隱匿的財產、偏袒性的清償全都糾正過來,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然后再實現債權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個人破產制度,不僅不會幫助債務人逃債,反而是有效打擊逃債的法律手段。
那么,個人破產能否從地方法規上升成為一項全國性的法律制度呢?筆者認為,將個人破產推及全國任重而道遠。首先,它與傳統道德觀念中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沖突。欠債還錢,甚至“父債子償”,一直是道德上的一種期望,而法律只是規范社會行為的一種手段。我們不能用法律逼迫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去償還債務,去實現少數人認為的“公平正義”。如果債務人永遠無法卸下包袱,他可能會走火入魔,甚至觸碰法律紅線。這時候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不是純粹的私人關系,而是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所以說,個人破產立法是一種法律上的價值權衡。
還有,制度推行的前提是社會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由此,債務人的財務和誠信調查機制才能發揮效用,所以說需要做的還有很多。但筆者相信,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法治的健全與發展,終有一天,個人破產制度會最大限度發揮出它的正能量,讓老賴無處遁形,為誠實而不幸之人筑起港灣,共同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撒下催化劑。(作者系青島大學學生)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