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25日訊 市北區人民法院今天發布,該院日前一審公開宣判李某妨害安全駕駛一案,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酒后搭乘公交車時,突然從后車廂走到駕駛室旁,以車輛行駛太慢為由,伸手越過駕駛室隔板,毆打司機右臂,致使車身左右搖擺,司機緊急停車并報警。后被告人李某被抓獲到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妨害安全駕駛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增設的罪名,在此之前,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或毆打行駛車輛中的司機的惡性案件,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的,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點較高,為了更好地罰當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對于此類犯罪行為的定義更明確,量刑起點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就可能入刑。在此提醒廣大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提高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尊重司機,文明乘車,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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