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27日訊 為進一步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社會參與度,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河湖管理的積極性,及時查處各類河湖違法行為,推動全市河湖長制走深走實,近日,市河長制辦公室印發《青島市河湖長制社會監督有獎舉報制度(試行)》,根據舉報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獎勵。
根據《制度》規定,舉報事項主要包括亂占、亂采、亂堆、亂建、亂排等涉河湖違法行為。
(一)“亂占”問題:圍墾湖泊(含水庫,下同);未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圍墾河道;非法侵占水域、灘地。
(二)“亂采”問題: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不按許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土等。
(三)“亂堆”問題: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固體廢物和畜禽糞污;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四)“亂建”問題: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亂占濫用;未經許可和不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項目;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亂排”問題:未經許可設置排污口;違法向河湖排放污水等污染物。
未經批準,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破壞堤防取土30-100立方米的;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違法建設圍網等養殖設施,占用管理范圍超過200平方米以上的;圍墾湖泊、填埋河道、侵占庫容的;在河湖內炸魚、電魚、毒魚以及其他違法獵捕水生動物行為的;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傾倒、棄置、掩埋各類垃圾、廢棄物以及堆放物料超過50-200立方米的。舉報以上河湖違法行為之一,經調查屬實,給予舉報人100元的獎勵。
舉報下列河湖違法行為之一,經調查屬實,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
由于舉報人及時提供有效線索,經有關職能部門及時處置,避免較大河湖水環境安全事件的發生或得到有效控制的;未經批準,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破壞堤防取土500立方米以上的;在河湖管理范圍內清洗裝貯油類、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或容器的。
《制度》中明確群眾可以采取以下舉報方式。撥打政務熱線舉報電話:0532-12345,首先向接聽人員說明是否有獎舉報,并提供盡可能詳實的舉報信息和相關問題描述、證據材料等;信函郵寄到青島市河長制辦公室(地址:青島市香港中路17號2509室,收件人:青島市河長制辦公室,郵編:266071)。 其中信函內需注明為有獎舉報、附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個人直接送達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聯系方式以及必要的個人信息。匿名舉報的舉報人要編寫一個6位數的密碼,并告知舉報受理人員,便于領取獎金時予以核對身份。
舉報人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舉報。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具體的舉報事實,且被舉報的企業、單位或個人有《制度》第四條所列違法行為;舉報河湖問題位于我市境內,屬于首次舉報,且事先未被相關主管部門掌握;所舉報涉河湖問題經相關部門現場查證屬實。
舉報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無效舉報。舉報人提供資料不實、不詳或無法聯系舉報人的;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水體污染以及其他河湖問題的;調查后無法查清或沒有獲得有效證據,且舉報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或相關部門正在調查處理中的涉河湖違法行為;不屬于河湖長制監管范圍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責任編輯:劉聰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