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悅
安陽“狗咬人”事件還未完全平息,河南當地媒體一則相關新聞又引發了熱議。據報道,鄭州某社區發布了“禁犬令”:在三個安置區內禁止養犬,安置區內所養犬只必須在一個月之內處理完,不然會受到處罰。
為何偌大的社區,連一條狗都容不下?據社區回應,在社區出臺此“禁犬令”之前,曾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征求了村民、業主的意見,約有九成的住戶同意禁止養犬。而社區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方式,出臺了此“禁犬令”。在“安陽老人被犬咬傷”事件背景之下, 社區為了保障社區業主安全,出此策略,從人情世故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在社區中,養狗業主是少數,如果養狗不規范,每一位業主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安陽老人”。但是,這樣“一刀切”的規定對法度的突破也需要我們去思考。

《鄭州市養犬管理規定》之中的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召集居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有關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和實施。從這一規定里面我們能夠看出,針對養犬問題,社區需要通過正規的社區自治和業主自治法定程序來進行決策,而不應該以非正式的問卷調查結果作為決策依據。正確的解決方式,應該是依照管理規定和法定程序投票來制定規范養犬公約。
法律從未禁止飼養寵物,“一刀切”也不是避免出現下一個“安陽老人”的良策。在社區中是否應該禁止養犬,其結果并不是這一事件所要糾結的根源所在。更應該考慮的事情,是寵物與人的沖突。當發生養犬問題后,需要切實激發業主參與社區治理的主體作用,讓他們通過參與社區治理,最終共同決策。
“一刀切”的野蠻制度從來都不是解決問題的良策。針對社區養犬問題,愛狗之人和不愛狗之人本來就難以和解,這時更應該做的是用“法治”和“自治“相結合,在保護社區最廣泛業主意愿基礎之上,也要讓養犬問題處理得有溫度。 依據法律定分止爭,充分發揮基層社會治理的良好作用,才能更好地維護社區的和諧穩定發展。(作者系中國海洋大學學生)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