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1日訊 近日,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向社會集中曝光公示2021年11月份藥品類案件,根據公示信息,2021年11月,該局已辦結藥械化類案件5件,罰沒款共計4.51萬元。
1、王某未建立并執行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經營化妝品,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從事無照經營的行為。當事人經營進口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建立并執行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60元,罰款18000元行政處罰。
2、青島醫保城藥品連鎖有限公司香港中路分公司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當事人未遵守處方藥銷售規范,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3、青島英豪醫療管理有限公司市南英豪口腔診所使用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案:當事人使用過期磷酸鋅水門汀和齒科氧化鋅丁香酚水門汀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使用有效期限的磷酸鋅水門汀2瓶、齒科氧化鋅丁香酚水門汀1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4、青島優諾博士口腔醫療有限公司市南優諾博士口腔門診部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當事人經營“種植體系統”未有驗收記錄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構成經營的“種植體系統”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5、青島仁吉堂大藥房有限公司市南仁吉堂診所使用劣藥案:當事人使用“凌霄花”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批號190401、生產日期2019年4月3日的“凌霄花”中藥飲片490g;沒收違法所得24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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