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31日訊 近日,有網友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詢問:“在市北區(qū)辦理的結婚證丟了要如何補辦?需要攜帶哪些證件?”就此問題,記者致電了市北區(qū)婚姻登記處。

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當事人須攜帶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原件及雙方當事人有效的整本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加蓋印章并在有效期內的戶籍證明。若市民為集體戶口,需提供集體戶首頁原件、個人常住人口登記卡原件或集體戶首頁正反面復印件(加蓋首頁落戶單位公章)、個人常住人口登記卡原件。

此外,當事人還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其中,1999年至今在市北區(qū)或原四方區(qū)內辦理的婚姻登記,直接在婚姻登記處申請查檔;1999年之前的婚姻登記檔案在市北區(qū)檔案館保存;在外地辦理的婚姻登記,需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的檔案保管部門岀具婚姻登記檔案的復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市民戶口本、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原婚姻檔案不符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結婚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證明。如:單位或兩位親生子女出具的寫明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注:單位出具證明的需加蓋公章,出具的證明應寫明當年結婚登記時的準確時間、地點、現一直維持婚姻關系;兩位子女證明需提供身份證)。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