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3日訊 年輕人很努力,李某(男,17歲)的家在即墨,卻元旦無休、有家不回,躲在城陽的一處出租房里加班加點。1月1日,李某被城陽民警依法傳喚回公安機關,經查,因涉嫌幫信罪,目前已被城陽警方依法刑拘。

據了解,今年8、9月份,李某一次偶然的機會在網上認識了一名網友,一起交流游戲心得的過程中愈發熟絡,隨后網友提出借用他手機卡的請求,并答應會給他好處費。由于李某輟學無業,打游戲需要零花錢,于是就毫無防備的應承下來。之后就一次、兩次……用自己的名字幫辦了多張電話卡換錢,開始有所警覺的李某也上網查詢過,知道可能涉嫌違法,卻割舍不下如此輕快的“職業”。隨后,不僅沒有悔改,還變本加厲,跑到城陽租了暫住房,動員聯系起網友、同學、朋友一起,辦卡、賣卡、賺錢。李某就這樣成了賺差價的中間商,出租房也成了快遞中轉的窩點。城陽警方96110反詐中心通過涉詐電話逆查發現線索,經研判工作,成功抓獲嫌疑人李某。經查,短短兩三個月時間,李某支付寶的交易流水有幾萬元,出租房每日快遞也是不斷。
李某對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已被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
警方提醒:作為《刑法》第287條之二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于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所以千萬不要以身試法。(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梁超 通訊員 欒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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