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2日訊 21日,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印發《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下稱《裁量基準》),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處罰裁量基準進行明確。《裁量基準》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
根據《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負有軍人優待義務和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由各區(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社會影響較小的,處2000元罰款;社會影響較大的,處5000元罰款;社會影響惡劣的,處10000元罰款。
撫恤優待對象有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出具虛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等三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有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等三項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青報全媒體記者 藺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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