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權變更糾紛案,原告是被告的前夫。因為孩子長時間單獨與保姆居住,作為監護人的母親收到了《家庭教育令》。這也是《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國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由人民法院發出的帶有強制力的司法令狀,是一種命令,對于未履責的父母來說,可以起到巨大警示作用。就此次報道的新聞事件來說,孩子的母親顯然沒有履行職責,而孩子的父親也不是一名合格的父親。對此,應分兩個層面來看待:
第一個層面是撫養權變更糾紛,這是事件的緣起。此前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女兒胡某茜由母親陳某撫養。然而,陳某離婚后再婚,帶著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內,致使其兩個星期未能上學。父親胡某知曉后,通過找全托、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女兒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陳某作為監護人,卻讓胡某茜一直與保姆居住,只是周末過去接送孩子,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和積極承擔監護責任。而胡某雖然住得離女兒很近,但也只是一兩個星期才去看一次,同樣并未履行教育、保護的義務。考慮到雙方均存在失責,而被告表達出了給胡某茜轉學,以便照顧的主觀意愿,同時胡某茜希望和母親一起共同生活。于是,法院駁回了胡某要求把孩子撫養權變更為自己的訴訟請求。
第二個層面是發出家庭教育令,這是事件的延伸。法院對陳某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多關注胡某茜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這是強制命令,也是公開警示。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也與孩子的學校老師、全托老師以及孩子本人進行了溝通,發現孩子雖不到9歲,叛逆性卻比青春期的少女還要強。可能是父母行為已經對其造成了不利的影響。

應該說,這起案件判決是審慎的,兼顧了法理和人情。而這里對這起案件的詳細分析,也是希望可以起到很好的以案釋法作用。從這一案件中,可以看到家庭教育因素對于撫養權判決的重要作用。而發出《家庭教育令》的依據正是《家庭教育促進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 《家庭教育令》是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與政府部門一同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的司法創新。
從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從此家庭教育從 “家事”上升為“國事”,中國父母進入“依法帶娃”時代。 “依法帶娃”是當前的客觀要求,在家庭教育領域有很多地方亟待糾偏。比如,人們常說的“喪偶式”育兒現象,家庭教育中一方(多指父親)的顯著缺失。而《家庭教育促進法》在家庭責任方面,對父母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這雖然是一部相對溫和的法律,但也絕非沒有“牙齒”。比如,其中規定了可以對家長批評教育、勸誡制止、予以訓誡等。而長沙發出的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正是法律展露“牙齒”、動真格的表現,希望能“聽者有心,聞者足戒”。
其實,對于家庭教育怎樣重視都不為過。這是人生教育的起點,也是終身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也是“終身教師”。所以,我們必須盡職盡責。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形成立體、全方位的教育格局,打造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相得益彰、攜手并進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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