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月13日訊 近日,有網友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留言咨詢:“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補助金有什么區別?二者能否同時領取?”記者就此致電了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向記者詳細介紹了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補助金的差異。

“二者在申請條件、補貼標準上存在較大差異,不能同時領取。”工作人員介紹,在申請條件上,失業保險金的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我市失業人員。

失業補助金的申請受理條件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發生的我市參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在2021年,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
在補貼標準上,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補助金是按照在我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分檔補助,最長可領取6個月。其中,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及以上的,補助標準為400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補助標準為200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補助標準為100元/月。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邱正 文/圖/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