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14日訊 近日,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2年第1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4人被終生禁駕。在這4名駕駛員中,駕齡在2至15年之間,最小的駕駛員年僅21歲,3名駕駛員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1名駕駛員是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終被判刑且終身禁駕
2020年11月20日18時許,牟某剛駕駛小型轎車沿即墨區藍村鎮藍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藍村六里村衛生室處時,與步行的馬某玲相撞,造成馬某玲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牟某剛現場駕車逃逸。
牟某剛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系事故全部過錯,且牟某剛在事故后又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其行為應是逃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牟某剛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00后駕駛員醉酒上路釀慘劇
2020年3月29日2時20分許,唐某忠醉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即墨區即藍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青威路路口北側處時駛入對向車道,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宋某信駕駛面包車相撞,造成宋某信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唐某忠被民警抓獲后,經酒精檢測唐某忠體內酒精含量為162.9mg/100ml。
唐某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超速行駛且未按規定實行右側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同方向只有 1 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 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 70 公里。)之規定,系事故全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唐某忠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劉棟)
責任編輯: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