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青島市教育局印發《全市幼兒園辦園行為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按照對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禁止性條款和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梳理匯總;同時,針對幼兒園辦園過程中,易發多發違規操作或群眾關注度高反映強烈的事項,同步梳理了其他法律、法規中的部分規定。
青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強化督查激勵和追責問效,將《負面清單》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市、區市對所轄幼兒園績效考核和督導范圍,幼兒園出現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在當年績效考核或督導評估中給予減分處理;清單內容同步納入文明單位、市示范園認定等幼兒園綜合性評估負面清單事項,按評估要求予以處置。
《負面清單》摘錄
《青島市學前教育條例》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不得將幼兒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的前置條件。
幼兒園違反本條例,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銷許可證。
《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條:幼兒入園前,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四十七條: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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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單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