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3日訊 日前,青島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制定《青島市促進科技與金融融合補助資金實施細則(試行)》,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投資機構、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各類科技金融機構和相關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補助或獎勵,最高50萬元。
根據細則,投資機構以自有資金或管理的基金以現金方式首次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按投資金額(扣除政府性出資)的1%給予補助,單個機構每年最高補助20萬元。
銀行機構每新增1家首次從銀行系統獲得1年期以上貸款額度超過100萬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定向用于科技金融業務營銷支出和業務人員費用補助等。
保險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科技保險產品的,每新增1家首次從保險系統購買科技保險保費超過10萬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定向用于科技保險業務營銷支出和業務人員費用補助等。
科技型中小企業首次購買科技保險產品的,最高按年度保費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萬元。
申請補助的投資機構需符合下列條件:依法在青島注冊并在中基協備案的股權、創投類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資資金已全部到位;對企業的投資須為以現金方式的首次注資。
申請補助的銀行機構需符合下列條件:依法在青島注冊,正常開展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機構補助原則上以在青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或分行為申報主體。設有科技支行的,可以支行作為申報主體獨立申報,該支行的科技信貸金額不重復計入所屬總(分)行。
申請補助的保險機構需符合下列條件:依法在青島注冊,正常開展業務的保險機構;開展國家確定的科技保險業務和結合青島實際開發的特色科技保險業務;保險機構補助原則上以保險機構區域分公司為申報主體。
申請保費補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需符合下列條件:依法在青島注冊,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在青注冊保險機構的科技保險產品;保費補助以購買科技保險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申報主體。
申請補助或獎勵的科技金融機構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根據通知要求定期向科技金融服務機構提交補助申請;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對各科技金融機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送市科技局。(青報全媒體記者 耿婷婷)
責任編輯: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