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29日訊 1月28日,李滄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陳某某等17名被告人四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370余萬元發還相關投資人。

李滄法院經審理查明,青島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成立后,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公司發展承兌匯票業務及P2P發展業務需要大量資金為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宣傳,承諾年化收益率7%-12%,與投資人簽訂協議,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陳某某等17名被告人在該公司李滄營業部任職期間,先后從270名投資人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687.6萬元,造成投資人損失共計人民幣6293萬余元。
李滄法院認為,陳某某等17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7名被告人案發后均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部分被告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取得投資人諒解。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滄法院還將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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