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4日訊 日前,國家應急管理部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嚴格保護其合法權益。
實名舉報真實有效
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以及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以及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否則,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應急管理部門受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對核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規定同時強調,舉報人和信息員應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舉報受理給予獎勵
規定稱,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專門聯絡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與其聯系,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應急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員提供的線索,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體標準由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或者信息員提供的線索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特殊獎勵。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的知悉范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報復聯合懲戒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和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或者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舉報人和信息員進行回訪,了解其獎勵、合法權益保護等有關情況,聽取其意見建議;對回訪中發現的獎勵不落實、獎勵低于有關標準、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等情況,應當及時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于滈)
責任編輯: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