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4月1日,備受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即將開始實施。 《辦法》在一次記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新增了“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如果今后誰再代替他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其個人駕照將被一次扣12分。
“一次扣12分”是什么概念?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如此類推不斷循環。如果被記滿12分,則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或到違法行為地車管所,參加學習并考試科目一,如一個記分周期連續兩次記滿12分,則需增加科目三??荚嚭细窈螅侥軐⒎謹登辶?,否則個人駕駛證將無法正常使用。對于廣大駕駛員來說,這無疑具有巨大的威懾力。
針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其本意在于規范駕駛行為,對駕駛員予以適度警示,以此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然而實踐中,有人在駕照記分周期上打起了歪主意。有的人考了駕照之后常年不開車,駕照沒有扣分,就想把自己的分賣給他人。有人盯上了這些想賣分的人,低價買分,再高價賣給有銷分需求的人,這些人在行業內被稱作“分蟲”。由此,也滋生出一條黑色產業鏈。很多老司機駕照被扣分之后,第一反應就是去“買分”。多年以來,雖然相關部門一再表態嚴厲打擊,但這一“黑產”并沒有真正消失。

駕照從來都不應該成為“削峰填谷”的銷分工具。駕照是駕駛資格的憑證,分數只是駕照的附帶品。駕照一人一本,有“不外借”的原則要求。而銷分的實質,就是“花錢擺平”或“洗白”。過去,對提供虛假信息、頂替交通違法行為人“代扣分”的違法行為,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但是治安管理處罰的啟動往往需要一定門檻,限于某些現實條件,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相比較而言,記分處罰更便于操作,而且一下子扣光12分,直接清除了賣分者再繼續賣分的可能性,大大提升了處罰的可及性。
也應看到,不少人替人銷分主要源于僥幸心理,而“一次記12分”所治的正是這種僥幸。所謂“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辦法》明確這一處罰手段,可以從根本上讓駕駛員打消僥幸心理,只要你還想繼續開車,就必須管好自己的駕駛證,別再替人銷分。只要從源頭上管住賣分的人,這一“黑產”也將隨之消失。
當然,處罰并非根本目的。此次積分規則調整,所體現的主要是加強現實針對性。比如,針對開車打手機危害日趨嚴重的問題,《辦法》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由原來的扣2分改為扣3分。也有一些扣分被調低,比如壓線由扣3分變為扣1分。這是制度的寬嚴相濟,也提醒廣大新、老司機,你只能在法律框架之內,抱定一顆 “小心駛得萬年船”的駕車之心,不要輕易去挑戰速度與激情。也只有人人守法,個個文明,才會有真正的交通安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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