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5日訊 近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重新修訂印發了《青島市生態環境保護約談辦法》(以下簡稱《約談辦法》)。明確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且處置不力等七類情形列入約談范圍。
2017年8月,青島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青島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試行)》,該辦法的實施對推進我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起到了積極作用,有效解決了一批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此次修訂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服務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立足進一步夯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著眼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職能調整,與時俱進地一次修訂完善。此次修訂適應我市機構改革和職責調整,對約談主體、約談情形等作出適當的調整。同時致力于規范約談行為,并將近年來約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規范化、制度化。
修訂后的《約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約談情形,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且處置不力,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和交辦信訪件整改存在嚴重問題,未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重點生態環境保護任務或進展嚴重滯后,存在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存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生態環境問題且處理不力,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等七類情形列入約談范圍。
《約談辦法》還就約談原則、約談申請、約談人員、約談程序、整改措施落實與監督等方面內容從制度層面上作了規范,為全面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強化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落實鑄造了新的“利器”。(青報全媒體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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