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5日訊 因為實習期酒駕導致駕駛證被超分注銷,青島市即墨區一年近五旬的男子不汲取教訓,仍然恣意妄為,竟然無證繼續酒駕。即墨區檢察院今天發布,該檢察院日前依法對該案被告人于某以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2016年,剛拿到駕照不久的于某,在實習期內飲酒駕駛機動車,被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隨后其駕駛證因實習期扣滿12分被注銷。但是,此后于某竟然在沒有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繼續駕駛機動車。
2020年5月13日中午11時左右,正在工作的于某接到朋友的飯局邀約,遂駕車趕到一個燒烤攤,與兩名朋友吃飯喝酒。期間每人喝了四瓶青島啤酒。下午15點30分左右,于某酒后駕車回家,走到半路不放心其中一名有點喝大了的朋友,又掉頭去朋友家查看。到朋友家后發現朋友已安全到家,兩人又閑聊一會兒。15時50分左右,于某想著這個時間交警一般不會查酒駕,就大著膽子以車速每小時二十公里左右的速度慢慢往家開,沒想到半路被交警查獲。經抽血檢測,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或者雖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滿200mg/100ml,但具有以下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品運輸、中(重)型貨車運輸等特殊車輛運輸的;(四)嚴重超載、超員、超速駕駛機動車的;(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六)駕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無牌證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七)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八)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九)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十)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十一)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節。
于某的行為屬于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依法應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青報全媒體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呂秀麗 鞏志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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