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10日訊 3月10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4期)》,在2021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為膠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經營的豇豆,城陽區趙以光水果經營部經營的香蕉,劉存學經營的芹菜,青島三畝地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大姜,青島國新利海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和即食海蜇絲。現將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膠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李炳文)經營的豇豆
2021年9月28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膠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李炳文)送達了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購進不合格豇豆3千克,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二、城陽區趙以光水果經營部(趙以光)經營的香蕉
2021年11月11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城陽區趙以光水果經營部(趙以光)送達了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購進不合格香蕉552.5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銷售,未能召回產品。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三、劉存學經營的芹菜
2021年11月25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劉存學送達了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購進不合格芹菜44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銷售,未能召回產品。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四、青島三畝地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大姜
2021年12月20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三畝地商貿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購進不合格大姜22.5千克,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五、青島國新利海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即食海蜇絲
2021年12月9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國新利海產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國新利海產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生產即食海蜇頭、即食海蜇絲各95袋,兩批次產品各抽取5袋用于出廠檢驗,其余180袋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青島國新利海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2.罰款50000.00元。
青島國新利海產食品有限公司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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