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資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涉及違法行為情形、適用范圍、漲幅認定標準等。《意見》自2022年3月25日起執行。
根據《意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四)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意見》的適用范圍包括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生產相關物品的原材料。
《意見》還明確了漲幅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幅度。對于按照漲幅認定標準認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責任編輯:王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