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3月28日訊 “我想咨詢一下,流產也能享受生育津貼嗎?應該如何計算具體數額?”近日,有網友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留言咨詢。
記者從青島市醫療保障局獲悉,女性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流、引產時,在我市連續足額繳費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或流、引產時已正常參保一個月以上但連續足額繳費不滿1年的,待用人單位連續為職工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滿1年后,可補支生育津貼。生育津貼與工資不能同時享受。
按照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的繳費基數除以30,作為一天應計發的生育津貼,按對應享有的產假天數計發。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生育津貼以單位當年度首次參保月份至該女職工生育月份為時間段計算的該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發。
除全省全口徑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社會平均工資)調整或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調整的繳費基數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繳費基數調整,不作為生育津貼單位繳費基數計發標準。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流、引產時,符合享受醫保統籌待遇的,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