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關于加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通知》,自5月1日12時起,山東省進入伏季休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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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各項規定: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三)農業農村部批準的我省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生產,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嚴格實施限額捕撈、專項標識、漁獲物定點上岸、船位動態監控、執法船伴航管理,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
(四)釣具漁船在伏季休漁期間,要嚴格執行進出港報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類型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休閑海釣船參照釣具漁船管理。
(五)應休漁漁船必須在船籍港休漁,船籍港容納不下的,由所在地縣級或者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在轄區內指定漁港休漁,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嚴禁外省籍漁船休漁期間在我省港口和管轄海域停靠。
(六)所有裝有船位監測終端設備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應全程開啟設備,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七)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利用漁船采捕自繁自養貝類以及運輸養殖活魚等漁業資源的,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內采捕天然貝類等漁業資源。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禁用漁具。
(九)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
(十)伏季休漁期間,因實施市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委托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生態環境調查,科研教學或軍事用途事項,需租用漁船的,應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涉及捕撈作業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放《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4月20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關于印發<2022年山東省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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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管理目標:
(一)所有休漁漁船于5月1日12時前進入船籍港或指定漁港停靠休漁,切實做到“船進港、人上岸、網入庫、港規范”。
(二)全面落實“防火、防風、防盜、防汛”管理措施,確保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漁港漁船漁民安全。
(三)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制度,確保海洋伏季休漁形勢總體穩定。
(四)集中開展對非法越界捕撈、涉漁“三無”船舶的專項整治行動,切實維護國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漁綜合管理秩序。
(五)加強漁業執法能力建設,規范和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強化資金和政策保障,確保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順利實施。
此前,山東三部門發布通告:禁止在海洋伏季休漁期內交易非法捕撈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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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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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海洋涉漁綜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強化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水產品交易環節的監督檢查,穩定海洋伏季休漁秩序,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禁止在海洋伏季休漁期內交易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通告》,明確伏季休漁期間水產品交易管控有關事項。
一、嚴禁漁民自用冷庫、水產制品生產企業、農(集)貿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商超、餐飲服務等單位或個人加工、代凍、銷售非法捕撈或無合法來源的水產品及其制品。
二、嚴禁農(集)貿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商超、電商平臺等交易場所為違法購銷、代凍非法捕撈或無合法來源的水產品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務。
三、嚴禁出售、購買、食用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四、嚴禁在門牌、店招、戶外等宣傳中對所銷售的水產品的來源、質量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嚴禁發布有關捕撈、出售、購買、運輸、轉讓、加工非法捕撈或無合法來源的水產品及其制品的違法違規廣告。
六、嚴禁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漁業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登記保存、扣押、查封的漁獲物。
七、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在伏休期間經營、利用水產品的,應提供經營的水產品及其制品的合法來源憑證,嚴禁拒絕、阻撓或抗拒行政執法檢查。
八、全省各級農業農村(漁業)、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將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組織專項執法行動,發現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向社會進行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廣大消費者要愛護海洋,自覺抵制非法捕撈水產品,文明理性消費。社會各界發現有上述禁止行為的,可向各級農業農村(漁業)、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責任編輯:郝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