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23日訊 今天,市北法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隋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這是市北法院判決的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6日21時許,被告人隋某酒后在青島市市北區某小區四樓其住處廚房內,將一空玻璃啤酒瓶自廚房北窗丟到樓下,將經過此處的王某后背右側砸傷。經法醫鑒定,王某右肩胛內下皮膚稍腫脹構成輕微傷。隋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市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隋某的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隋某犯高空拋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隋某系自首,積極繳納罰金,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此案是典型的高空拋物案,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意義。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釋法,對于防范此類事件發生,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法官提示:隨著城市高層建筑的增多,高空墜物就像懸在城市上空的“利劍”,時刻威脅著人們的安全。本案中,隋某扔的啤酒瓶打中了被害人的背部,如果打中的是頭部,后果將不堪設想。高空拋物行為已經納入刑法調整范圍,當道德無法約束這種行為的時候,法律就是最后一道底線。每位公民應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巨大風險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自身做起,杜絕高空拋物,共建我們的美好家園。(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淦)
責任編輯:王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