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10日訊 萊西市法院今天發布,該院審結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3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追繳所有違法所得。同時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3名被告支付賠償金共計人民幣94590元等。
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并將自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該判決現已生效。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利用擔任中國移動鄉鎮代理點經理的便利條件,在他人不知用途的情況下,非法獲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于辦理實名制手機卡,并將上述手機卡租賃給被告人柳某某、劉某某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人民幣34590元。被告人柳某某、劉某某二人將租賃的實名制手機卡,利用貓池等設備將電話號碼進行售賣,用于給客戶進行平臺注冊并謀取非法利益,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余元。
【法院審理】
萊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信息。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被告人柳某某、劉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三被告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同時被告李某某、柳某某、劉某某的行為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協助配合相關單位注銷所有非法持有的實名制電話號碼,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并賠禮道歉。
【法院裁判】
萊西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追繳所有違法所得。同時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柳某某、劉某某支付賠償金共計人民幣9459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配合相關單位注銷所有非法持有的實名制電話號碼;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青島市級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
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后語】
“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買賣輕則造成電話短信騷擾,重則引發電信詐騙等刑事犯罪。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泄露利用的案件層出不窮,非法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產業鏈日益猖獗,嚴重威脅了公民個人隱私以及人身、財產安全。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個人信息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也首次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等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本案的公開審理和宣判,不僅是對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懲戒,更是警醒廣大人民群眾不能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去非法收集、使用、買賣或公開公民個人信息,同時也提醒大家應當增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輕易提供個人信息、不隨意相信不明來源短信及鏈接,謹防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閆永偉 董 明)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