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16日訊 近日,膠州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搶奪金店刑事案件,被告人孟某某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在2011年曾因搶奪罪被判處刑罰。出獄后,被告人孟某某生意失敗,沉迷賭博,賭債加生意所欠債務越累越多。為償還債務,他不惜鋌而走險,再次產生了到首飾店搶奪的想法。2022年1月某日,被告人孟某某自遼寧省先后多次換乘火車、客車、出租車、電動三輪車等交通工具抵達膠州市,在膠州某商場內,與商場金店柜員交流并查看了黃金手鏈、項鏈后離開。當日15時許,被告人孟某某再次來到該商場金店,以購買黃金首飾為由,讓柜臺服務員拿出首飾佯裝查看,后趁其不備搶走一條黃金手鏈和三條黃金項鏈后逃離。經鑒定,被搶走的黃金項鏈、手鏈總質量為141.28克,價值人民幣60617.7元。案發后第三天,被告人孟某某在遼寧省鐵嶺市火車站被民警現場抓獲,涉案黃金項鏈、手鏈被查扣后發還給了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某乘人不備,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法院綜合本案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是一起典型有預謀、有準備的搶奪案件。被告人十年前在遼寧省有過一次搶奪犯罪記錄,搶奪手法與本次犯罪幾乎一致。不同的是,本次搶奪準備更為充分,考慮更為周全,被告人提前精心準備工具,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之后多次換乘交通工具、更換衣物,企圖犯罪后逃之夭夭。但百密終有一疏,偵查人員利用多種偵查手段,于案發后第三天即將被告人緝拿歸案,追回全部被搶財物,被告人也因其犯罪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法官提醒:廣大商鋪經營主應加強安全防范,如安裝攝像頭、警報器等設備,如遇偷盜、搶奪等犯罪現象,在確保自身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立即報警求助,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最大化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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