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6月21日訊 近日,有市民致電青島日報社輿論監督熱線咨詢:“個體私營業戶2021年無實質性的經營業務,今年是否還需要履行年報義務。”
記者致電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章第七十條規定,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級登記機關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都須于2022年6月30日履行年報義務。
該工作人員說,未按時年報的市場主體將被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異常狀態,記于市場主體名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面臨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 文/圖/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