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26日訊 在第35個國際禁毒日之際,為深入開展禁毒理念宣傳,立足審判職能,揭示毒品危害,引導廣大群眾增強識毒、拒毒、防毒意識,營造“健康人生、綠色無毒”的社會環境,黃島法院今天公開發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事實】
2019年2月22日至3月1日,被告人金某分別向王某、初某六次販賣冰毒,經查證屬實,被告人金某販賣毒品數量為2.6克。2019年3月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金某位于青島市市北區的住處進行檢查,依法扣押疑似冰毒19包,共計凈重13.8329克。經檢驗認定,在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金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在案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說法】
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明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按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
案例二:
【基本事實】
2016年1月至8月,被告人崔某某三次向王某某等人販賣毒品25.8克。崔某某被抓獲后公安機關從其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疑似冰毒凈重68.58克,以上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綜上,崔某某販賣毒品數量共計94.38克。
【法院判決】
被告人崔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五千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多次販賣毒品被抓獲后,從其住處及手包內查獲的毒品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量,按販賣毒品罪論處。
案例三
【基本事實】
2021年7月至8月4日,被告人蘆某三次通過網絡將從王某、張某某處購買膠囊115粒、(長條煙絲)沉香150根販賣給他人,經鑒定,上述膠囊、沉香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國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被告人蘆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來源和性質,利用購買的他人手機號碼、身份信息注冊的微信賬號專門用于聯系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膠囊、煙絲等,并用于收取毒資。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蘆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依法沒收被告人蘆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700元,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根據2021年7月1日起實施《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相關規定,本案中的膠囊、沉香中檢出含有的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正是該規定新增加的國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亦屬于毒品范圍。被告人蘆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來源和性質,通過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下一步,黃島法院將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切實把禁毒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立足刑事審判職能,秉持嚴打方針,嚴格證據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高辦案質效,從嚴從快懲處毒品犯罪,實現有力震懾犯罪、深入宣傳教育、廣泛發動群眾的社會效果,為禁毒斗爭形勢持續向好貢獻法院力量。(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陽陽)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