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3日訊 日前汛期已經結束,我省平安度汛,然而結束并不意味著松懈,還要“未雨綢繆”。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汛限水位監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防洪安全,我省出臺了《汛限水位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細則,監督管理對象為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庫。省水利廳組織指導各地對全省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水庫汛限水位實施監督管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對汛限水位實施監督管理。
在監督管理重點內容方面,細則明確了汛限水位的設定,6月21日至8月15日,執行汛中限制水位,其中在 7月份發生過較大暴雨的情況下,8月1日至8月15日可執行允許超蓄水位。8月16日至9月30 日,執行汛末蓄水位。
水庫工程狀況等發生變化,包括通過蓄水驗收、批復新的庫容曲線、庫區增容工程通過驗收、新升級的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高程變化、安全鑒定防洪能力發生變化等情況,均需按《山東省大中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編制手冊》(魯水辦字﹝2019﹞12 號)重新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對經安全鑒定為三類壩的病險水庫應組織提出降低運行水位的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沿用原有汛限水位。汛前各市根據規定的時間節點上報經批復的大中型水庫調度運用計劃。
根據細則規定,汛期執行水情實時上報。
汛期水庫每日 8 時上報水情信息。發生洪水時,應隨時上報水庫的起漲水位、相應庫容及開閘泄洪流量等水情;汛限水位以下時,水位每漲落 0.5-1.0米時報送一次水情信息;達到或超過汛限水位時,水位每漲落 0.2-0.5米時報送一次水情信息;超過警戒水位時每小時報送一次;出現歷史最高水位時,務必立即加報水位、蓄水量、入庫流量、出庫流量和閘門變動情況等有關水情信息。
汛期嚴格執行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不得違規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運行。水庫管理單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汛期調度運用計劃,依據雨水情預測預報,結合洪水過程、水庫工程狀況、泄洪能力、下游河道行洪能力,科學合理調度水庫運行。汛期,當水庫發生險情影響防洪安全時,應降低水位乃至空庫運行。
細則中明確,通過在線監控和現場檢查,超汛限水位運行的水庫應列為重點監督對象。以下情況屬于違規行為:
(一)設計洪水、工程狀況或運行條件發生變化,水庫主管部門(單位)未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調整意見,并報有審批權限單位批準的;
(二)汛前,水庫主管部門(單位)未復核汛限水位的;
(三)汛前,水庫主管部門(單位)未向省水利廳上報經審定的汛限水位的;
(四)未按照管理權限匯總上報水庫汛限水位,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實時水情、工情信息的;
(六)無調蓄洪水過程擅自超汛限水位運行的;
(七)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庫容調度運用,未按照防洪調度指令執行的;
(八)調蓄洪水過程長時間在汛限水位以上運行,經分析論證水庫水位回落過程不合理的;
(九)汛期,當水庫發生險情影響防洪安全時,未降低水位運行的;
(十)拒不整改,推諉、阻礙、拒絕監督檢查,造假或隱瞞問題的;
(十一)如有其他情況超汛限水位運行,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論證認定。
對監督管理發現的汛限水位違規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問題、較重問題和嚴重問題三個等級。(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記者 吳帥)
責任編輯:孫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