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4日訊 肇事致人重傷逃逸、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14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2020年第9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共有5人被終生禁駕,并通報兩起典型案例。

肇事逃逸構成犯罪5人被終生禁駕
記者了解到,5名駕駛員中,駕齡集中在7-12年,都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重傷還逃逸
2018年12月16日21時30分許,錢某飛駕駛魯B07YL6號小型面包車沿即墨區華山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青島市即墨區鶴山路路口南側處時,將行人程某靜撞到在地,造成車損及程某靜受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錢某飛駕車現場逃逸。
錢某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錢某飛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8年10月8日22時30分許,于某飲酒后駕駛魯B278QQ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青島市即墨區嵩山一路鶴山路路口由北向南行駛與行人王某停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及王某停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系事故全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醉酒后發生重大道路事故已構成犯罪,被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于某圣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于滈 通訊員 曲海青 欒心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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