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買了電影票卻突然有事,沒法去看了,能否退票或改簽呢?最近,“電影票不能退改屬霸王條款”的話題沖上熱搜,很多網友講述了自己的親身經歷。
這一輪熱點,直接起于江蘇省消保委于9月21日發布的一篇文章,而文章所提及的案例,則是不久前濟南市槐蔭區法院的一次判決。當時,王先生通過售票網站,在某電影城訂購2張電影票。他原本打算買當晚的票,結果出票之后,發現時間錯選成了第二天晚上。王先生與電影城聯系,不料后者態度強硬,以王先生購票前已勾選同意“不退不改”協議為由,拒絕退改簽。于是,王先生投訴到當地市場監管局,涉事影院被罰8000元。影院不服,上訴法院。法院認定影院設定“不退不改”的格式條款違法。

首先應該明確,電影票“不退不改”并無法律依據。一直以來,很多影院對電影票“不退不改”,主要是拿購票之前的協議說事。但是,協議內容本身就與法律相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電影票“不退不改”只是一種潛規則,實質是電影院店大欺客。電影院作為格式合同擬定方,處于強勢地位,在設置電影票退改簽規則等格式條款上占優勢。而消費者要想看電影,就只能被迫接受。這等于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一方面,在法律條款面前,潛規則本應無效。但另一方面,假如執法不到位,潛規則又很難打破,消費者當然可以依法維權,但所付出的成本往往較高。在濟南這一案例中,消費者成功維權,電影院受到處罰,起到了普法作用。不過,這一過程中經歷了先溝通,再投訴,最后影院還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真是一波三折。王先生的較真精神值得敬佩,但大多數消費者恐怕都很難承受這種“成本”,所以忍氣吞聲的大有人在。
電影票是否“可退可改”,也是對執法水平的考驗。需要看到,目前并非所有影院都對電影票“不退不改”,而是在退改簽問題上各行其是,有的“不退不改”,有的“不退可改”,還有的“可退可改”。這其中也反映出不同地方執法水平的差別。通過司法判例來“以案釋法”,不只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也是消協組織的責任。同時,更是監管部門的分內之事。一種違法違規的行為到了盡人皆知的地步,但監管部門卻并無實質性執法行為,這是明顯的缺位。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主動執法,對影院具體經營行為、退票規則進行合規審查和糾正。檢察機關也有必要推動消費公益訴訟,來解決這一行業性問題,不能坐視潛規則繼續橫行下去。
電影票“不退不改”的潛規則是時候改改了。防疫之下影院經營不易,這一點消費者也都體諒,但體諒不等于縱容侵權。在法治社會,消費應當是你情我愿。絕大多數消費者都不會故意拿退改簽來折騰影院,而影院也不能以此來欺負消費者,不要把人逼到非要投訴、起訴的地步,到那時候,輸家里面一定會有影院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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