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6日訊 幼兒園應是孩子們安全快樂成長的地方,幼兒園安全至關重要。要是孩子在幼兒園里面受了傷,責任算誰的呢?黃島法院16日發布了該院審理的一起校園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6 歲的樂樂在黃島區某幼兒園大班就讀,某日午餐后,老師帶領小朋友們在操場上做運動,期間樂樂在玩蹺蹺板時不慎掉下來摔傷。樂樂大聲啼哭,老師聞訊趕來,并立即聯系了樂樂家長,將樂樂送醫診治。經醫院診斷,樂樂屬于右側肱骨外髁骨折,經鑒定為傷殘九級。心疼孩子之余,樂樂的家長非常氣憤,認為孩子在幼兒園受傷,是幼兒園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為此,樂樂的家長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萬元。
對于樂樂家長的主張,被告幼兒園表示不認可,辯稱樂樂雖系在幼兒園受傷,但當時由于事發突然,老師來不及阻止,且事發場地為草坪沒有障礙物,不存在安全隱患。樂樂受傷后幼兒園第一時間聯系家長,并陪同到醫院治療,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幼兒園已經盡了教育管理職責,本次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幼兒園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樂樂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幼兒園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責任,雙方意見不一、爭執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原告在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時為6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的人身損害事故是在被告幼兒園生活、學習期間發生,應由被告承擔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責任。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故法院推定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原告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校園安全直接關系到青少年學生能否健康地成長,關系到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與安寧,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由學校對其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承擔賠償責任。法官提醒,學校應當切實承擔起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職責,防微杜漸,毫不松懈,為孩子撐起一片安全的天空。(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