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7日訊 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現將以下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
1.李滄區華企萬佳超市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華企萬佳超市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饅頭,構成了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 李滄區真誠惠民超市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真誠惠民超市銷售的芹菜經抽樣檢驗,氟蟲腈項目超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李滄區真誠惠民超市不予行政處罰。
3.青島天潤新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及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當事人青島天潤新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芹菜”經抽樣檢驗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及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及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以及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1.警告;2.罰款人民幣69000元整。
4.李滄區696海鮮甲魚館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對李滄區696海鮮甲魚館抽取了鯉魚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地西泮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當事人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庫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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