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9日訊 學校是孩子們汲取知識、茁壯成長的地方,校園安全至關重要。不久前,西海岸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校園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名6歲幼童在操場玩耍時不慎摔傷。孩子在幼兒園受傷,家長覺得園方沒盡到看護責任,園方則認為自己“很無辜”。那么,孩子在幼兒園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
孩子在校摔傷
家長起訴索賠
6歲的樂樂(化名)在新區某幼兒園大班就讀,一天午餐后,老師帶領孩子們在操場上運動,樂樂在玩蹺蹺板時不慎掉下來摔傷,老師立即聯系家長并將樂樂送醫診治。經診斷,樂樂屬于右側肱骨外髁骨折,經鑒定為傷殘九級。樂樂家長認為孩子受傷是由學校監管不力造成,幼兒園應負全責,于是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萬元。
對于樂樂家長的主張,被告幼兒園表示不認可,辯稱樂樂雖系在幼兒園受傷,但事發突然,老師來不及阻止,且事發場地為草坪沒有障礙物,不存在安全隱患。樂樂受傷后學校第一時間聯系家長,并陪同到醫院治療,墊付全部醫療費用。學校已經盡了教育管理職責,本次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學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
校方應當擔責
對于樂樂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責任,雙方意見不一、爭執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原告在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時為6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的人身損害事故是在被告學校生活、學習期間發生,應由被告承擔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責任。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故法院推定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原告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校園安全直接關系到青少年學生能否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由學校對其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承擔賠償責任。法官提醒,學校應當切實承擔起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職責,防微杜漸,為孩子撐起保護傘。(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李德銀 通訊員 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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