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0日訊 19日,青島市民政局印發《青島市城市道路命名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以進一步提升青島市道路名稱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道路名稱指位指向和文化功能。
外國人名、地名不得用以命名城市道路
《規則》明確,城市道路名稱一般由專名和通名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專名是指道路名稱中用以區分不同道路的專有名詞,反映道路名稱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類別屬性的字詞。道路通名一般為路,在使用快速路、大道、大街、街、支路、巷等特定通名時應符合相應要求。
對于城市道路專名,《規則》要求應遵守以下規則:一是不得損害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得有損民族尊嚴,不得破壞民族團結與社會穩定,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有關政策法規。二是堅持名實相符、規范有序、健康簡潔、含義明確、好找易記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三是采詞應服務于國際化大都市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體現時代精神風尚與歷史文化內涵,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傳統美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良好價值觀念,充分發揮文化傳承、保護、引領等城市名片功能。四是禁止采用違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格調低俗、帶有濃重封建色彩、易產生誤解和歧義或可能產生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的詞語。五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六是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音譯外語詞語命名。七是一般不以行業、企業、商標、商品、商業設施名稱命名。八是道路專名在全市范圍內應盡量避免重復,市區內道路專名不得重名(支路、分段、數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諧音不雅。漢字書寫完全一樣的為重名。漢語拼音書寫相同但字形不同的為同音。漢語拼音發音相近且容易混淆的為近音。九是用字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使用規范漢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數字、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標點符號等。
使用行政區劃名稱作為道路專名也有“講究”
《規則》要求,道路命名應從總體上把握道路名稱的系統性、相關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層次化。對于使用行政區劃名稱作為道路專名的情況,《規則》也予以明確:一是道路所在片區方位盡量對應專名行政區劃所在區域方立;較高等級道路專名對應較高層級行政區劃名稱;由主路分出的道路專名對應主路專名所轄下一級行政區劃名稱。二是同片區道路專名系列化命名時,對應同區城行政區劃名稱,或對應不同區域但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區劃名稱。使用青島市域內行政區劃、片區名稱作為專名的道路,應位于相應行政區劃、片區范圍內。其中,使用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專名的,或者連接兩個行政區城的城市道路使用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用字的,應為主干路及以上等級的城市道路。
關于使用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為道路專名的,《規則》也給出標準:一是同片區道路專名系列化命名時,盡量使用同行政區劃內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或使用不同行政區域同類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同片區走向一致道路的專名對應同類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以名山大川名稱作為道路專名的,應為主干路及以上等級的城市道路。二是使用青島市域內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為專名的道路,應位于相應自然地理實體臨近區城內。其中,緊鄰自然地理實體的道路,可采用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加“之”等助詞后再加方位詞進行命名,或采用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后綴方位詞加“岸、畔”等輔助詞進行命名,用以區分相同專名加方位詞分段命名的同一道路。
《規則》還對使用使用嘉言組詞方式命名道路專名以及使用數字序列化命名做出了要求。其中,使用嘉言組詞方式命名道路專名的,應寓意美好與同片區內道路名稱具有關聯性。組詞用字應具有歷史文獻、文化經典、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等明確出處。使用數字序列化命名,應遵循統一、有序的原則。
道路名稱應保持穩定
《規則》明確道路名稱應保持穩定性。不違背路名更名規定、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稱不要更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違背道路命名規定的情況下,優先采用原道路名稱命名。道路名稱重名或同音須更名時,應優先保留其中一條道路名稱,未保留名稱的道路應當更名,一般按保留等級較高的道路、保留使用時間較早的道路、保留道路長度較長的道路、保留更名成本較高的道路順序確定保留的道路名稱。
道路命名方案應包括道路名稱,道路走向,道路起止點,道路的屬性和位置、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稱來歷含義以及道路示意圖。其中,道路示意圖應標明與道路走向、起止點有關的周邊道路、自然地理實體、重要的標志性建筑、居民區、企事業單位等。(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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