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月2日訊 “我的車輛是外地車,想變更車輛外觀需要回戶籍所在地車管所報備嗎?”近日,有市民致電本報輿論監(jiān)督熱線,咨詢外地車輛變更車輛外觀報備問題。
記者從青島交警了解到,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七條,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會按規(guī)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guī)定復核并核發(fā)行駛證。在異地申請變更登記的,異地車管所交付的是簽注過變更信息的舊行駛證,新的行駛證由車輛登記地車管所重新制作,車主收到新行駛證后原證作廢。
上牌的在用車輛所有人應先改變車身顏色,在變更后十日(工作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同時,通過車身貼膜改變車身顏色的,也需要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車身顏色變更)業(yè)務。未上牌的新車輛所有人應先辦理登記上牌業(yè)務,再辦理變更顏色業(yè)務。機動車變更顏色時,不得噴涂、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