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月30日訊 “車輛能否加裝部件?加裝后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嗎?”近日,有市民致電本報輿論監督熱線,咨詢車輛加裝部件相關問題。
記者從青島交警了解到,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一)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出入口踏步件;(三)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屬于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變更事項的,加裝部件不得超出車輛寬度。
部分情形下,車輛加裝部件,車主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顯示,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三)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五)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六)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七)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轂的;屬于換裝輪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