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9日訊 黃島區法院民三庭近日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給“投保者”帶來警示。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3日,原告楊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通過網絡渠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50萬元?!秱€人保險電子投保單》中載明:“……近2年內是否接受過以下檢查或檢驗且結果異常:血常規、空腹血糖、糖化血紅蛋白、肝功能、腎功能、甲狀腺功能……您近2年內是否曾在其他保險公司投?;蛘谏暾堃约膊榻o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不含本次),且累計保額超過80萬元?”原告楊某在被保險人一欄對上述詢問均勾選“否”。
2021年4月9日,原告楊某因甲狀腺惡性腫瘤到青島某醫院住院治療并手術。2021年4月30日,原告楊某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書面材料,但被告拒絕賠付。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履行理賠義務。
另查明,2019年6月6日,原告楊某到青島某健康科技管理公司門診部進行入職體檢,其既往病史為高血壓史。楊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2020年一年內在除被告外的另外四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額高達166萬余元。同時,原告楊某曾是某大健康醫療機構的外勤人員,并從事保險銷售工作。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黃島區法院民三庭副庭長、一級法官郝李麗談到,本案中,原告楊某在投保涉案保險時,隱瞞了其患高血壓、甲狀腺結節及在其他多家保險公司多次重復投保的事實。同時,原告楊某作為保險銷售人員,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于五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額高達166萬余元,投保時卻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背了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影響了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薄巴侗H斯室獠宦男腥鐚嵏嬷x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币虼?,某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涉案保險合同并拒絕賠付。(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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