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6日訊 今天,青島市民政局印發《山東省民政廳委托權力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有關規定,省民政廳委托青島市民政局對民辦高級技工學校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為此,青島市民政局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擬定了《辦法》。
《辦法》明確監管對象為青島市范圍內的民辦高級技工學校。監管內容為:
一是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違反法律、法規從事活動等的處罰。民辦高級技工學校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處罰,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處罰,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處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處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二是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民辦高級技工學校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青島市民政局提醒:有關民辦高級技工學校要認真遵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責任編輯:李婧菲